资金管理规范

和合世界(互惠)委员会

资金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扶助委员会的组职及活动,维护基金会、委员会及捐助人之权益,促进资金合法及有效利用,特此订立本规范。

第二条
本委员会之资金筹资、管理及运用以本章程之规定,本章程未规定者,适用其余相关委员会资金执行细则规定办理,上述执行细则应由委员会开会提案并经三人以上审议通过后,送交上级机关核定。

第三条
本委员会资金来源如下:
一、个人、法人、遗产、国内外单位组织之捐助。
二、募资活动、义卖、营运收入。
三、基金会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本委员会之资金应由基金会帐户存放,拨款应经委员会委员议会审议通过送交预算及特别预算案至基金会核定后实施。
资金拨款后应设立预算执行专户存储,并规定程序管理。
        
第四条
委员会募得之财务如动产、不动产等不可分割之财产或有价证券时,应依照捐助人指定之使用目的执行之,如未指定用途,应由委员会召开议会,提案表决财产使用方式经三名委员投票赞成,送交基金会核定。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依权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 每季应召开委员会预算会议,审议通过后送交上级机关。
二、 执行财务资金之管理、运作、调度之核定。
三、 本委员会财务报告及盈亏拨补之审议。
四、 本委员会财务及资金管理、运用及公告事项之核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五名委员,得依委员会行政运作所需,编列特别行政费。
前项特别行政费,应召开委员议会,由委员提案讨论并经三名委员投票赞成,送交基金会核定。
        
第七条
本委员会资金之用途如下:
一、 委员会运作所需之行政、业务、薪资支出。
二、 发展及推广公益事业之衍伸费用。
三、 弱势团体、低收入户及残障人士之补助与物资发放。
四、 协助弱势儿童助学之奖助金发放。
五、 政府、民间公益事业团体之互相合作支援之相关费用。
六、 其余可促进公益事业并造福社会之支出。
前项之各项支出,应订立相关程序,并送交基金会核定。

第八条
本资金应行政业务需要,得购买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
         
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十条
本委员会每季应召开决算会议,并提交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每季决算如有结余,其余存应上缴监管帐户。
          
第十二条
本规范所订定之规则,相关处理方式得依本规范订立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