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文化黨
第零條
沿革黨員制定:民國109年9月19日..大會通過。
第一條
名稱:和合文化黨(Harmony & Synergy Culture Party)。
第二條
標章:和合世界富足社會沁馨家園。
第三條
宗旨:建構和合世界富足社會沁馨家園;向全球人類傳遞聯結和合文化理念。
第四條
任務:與士農工商團體及非官方組織一起向世界共創和平、富足、沁馨共體和合文化。
第五條
區域:主事務所桃園市。
第六條
黨員:
一、凡中華民國民年滿十六歲,經審核通過,並盡繳交黨費、遵守黨章與黨員大會決議之黨員義務,即為黨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之所有權利。
二、本黨無入黨費,年度黨費由中央黨部秘書處收取:
1. 每年:志工可免繳,學⽣100元,一般200元,榮譽2000元。
2. 終身:典型1萬元,模範5萬元,光彩10萬元,尊榮20萬元。
三、黨員違反法令、黨章或不遵守黨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暫停其黨權。
四、黨員離世、喪失黨員資格或除名者為退黨。
第七條
組織
一、主席一位為當然執委,全責黨務,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由黨員大會選出,其出缺由副主席代理。
二、執委2至30位,含副主席3至7位;評委3至30位;秘書長1位;名譽主席、榮譽主席、諮議、顧問等榮譽職各若干位。以上職務均任期4年,由主席任免之。
三、青年團、婦女團、原民團、企業團、勞工團等次級團體,地方黨部、特種黨
部與各委員 會等,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第八條
會議
一、黨員大會主席召集,是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兩年一次,應有全體黨員過半之出席。
1. 重要事項:黨員除名、主席罷免、黨章變更與政黨合併或解散等,應有出席黨員三分之二同意之決議。
2.一般事項:除重要事項外,應有出席黨員過半同意之決議。
二、執委會每年一次,有綜理黨務,審核入黨員資格,暫停黨員黨權,並執行黨員大會決議之職權。
三、評委會每年一次,有專責處理黨章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等事宜之職權。
四、執(評)委會或黨員大會之臨時會,均得由主席、任1執評委或一成黨員之召集,而隨時分別召開之。
五、執(評)委會之應出席人數與決議方式比照黨員大會,黨員如有不服,或認為由主席任免之執評委等人選失當,可隨時依臨時黨員大會召開條件,申請最終審之仲裁或救濟,或要求主席另提人選。
第九條
財務
一、經費來源與會計制度悉依《政黨法》之規定。
二、依法解散清算後,如有剩餘財產,全歸國庫。
第十條
其他:本黨章未盡事宜悉依《政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