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文化党
第零条
沿革党员制定:民国109年9月19日..大会通过。
第一条
名称:和合文化党(Harmony & Synergy Culture Party)。
第二条
标章:和合世界富足社会沁馨家园。
第三条
宗旨:建构和合世界富足社会沁馨家园;向全球人类传递联结和合文化理念。
第四条
任务:与士农工商团体及非官方组织一起向世界共创和平、富足、沁馨共体和合文化。
第五条
区域:主事务所桃园市。
第六条
党员:
一、凡中华民国民年满十六岁,经审核通过,并尽缴交党费、遵守党章与党员大会决议之党员义务,即为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等之所有权利。
二、本党无入党费,年度党费由中央党部秘书处收取:
1. 每年:志工可免缴,学⽣100元,一般200元,荣誉2000元。
2. 终身:典型1万元,模范5万元,光彩10万元,尊荣20万元。
三、党员违反法令、党章或不遵守党员大会决议,而致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暂停其党权。
四、党员离世、丧失党员资格或除名者为退党。
第七条
组织
一、主席一位为当然执委,全责党务,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由党员大会选出,其出缺由副主席代理。
二、执委2至30位,含副主席3至7位;评委3至30位;秘书长1位;名誉主席、荣誉主席、咨议、顾问等荣誉职各若干位。以上职务均任期4年,由主席任免之。
三、青年团、妇女团、原民团、企业团、劳工团等次级团体,地方党部、特种党
部与各委员 会等,其组织办法另定之。
第八条
会议
一、党员大会主席召集,是本党最高权力机关,每兩年一次,应有全体党员过半之出席。
1. 重要事项:党员除名、主席罢免、党章变更与政党合并或解散等,应有出席党员三分之二同意之决议。
2.一般事项:除重要事项外,应有出席党员过半同意之决议。
二、执委会每年一次,有综理党务,审核入党员资格,暂停党员党权,并执行党员大会决议之职权。
三、评委会每年一次,有专责处理党章解释、党员之纪律处分、除名处分及救济事项等事宜之职权。
四、执(评)委会或党员大会之临时会,均得由主席、任1执评委或一成党员之召集,而随时分别召开之。
五、执(评)委会之应出席人数与决议方式比照党员大会,党员如有不服,或认为由主席任免之执评委等人选失当,可随时依臨时党员大会召开条件,申请最终审之仲裁或救济,或要求主席另提人选。
第九条
财务
一、经费来源与会计制度悉依《政党法》之规定。
二、依法解散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全归国库。
第十条
其他:本党章未尽事宜悉依《政党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