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章程

和合世界(互惠)委员会

组织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基金会事业功能,特设立「和合世界(互惠)委员会」作为附属机构,负责审核及评估委员会事业项目及捐助者指定计画案,基金会将提供必要之政策、技术、法律及财务协助及计划所需配套支援,协助完成其计划。
 

第二条
和合世界(互惠)委员会系社会福利事业,主要是研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改革,并以制度化、财务透明化等方式经营。
委员会运用基金会资源=支援的方式,积极协助弱势族群改善其生活,使能安居乐业,并因应老龄化社会来临,设立扶助机构,以基金会响应的「人间道取舍有道、取之社会资源、用之于社会所需」达到「公有共有、世界大同」的理想,同时减轻政府的社会福利支出负担。

第三条
本委员会之经费由个人、法人、遗产、国内外组织之捐助后成立本委员会扶助基金,上述基金得由前述单位继续捐助补充之。
 

第二章、委员会成员组织及捐助者权益
第四条
凡认同基金会及委员会事业主旨,均可加入本委员会,并经委员会提名由基金会核定后可成为本委员会行政或业务主管成员。
 

第五条
本会委员共五名其中二名委员为基金会董事,五名皆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发言权、表决权及其他依法应有之权利。
 

第六条
委员需遵守本会组织管理章程、基金使用规范,并履行决议案、出席各种会内会议、及担任本会推派之职务等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委员长)一人及副主任委员(副委员长)一人及执行长一人,由五名委员经票选三名出任,并由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任命。
主任委员对外代表全体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委员接替。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单位:
一、第一级单位:处;设处长一人,综合处理处室业务。
二、第二级单位:科;设科长一人,综合处理科室业务。
前项处室之成立,得依委员会业务需要,提案议会赞成通过后成立,并送交基金会备案;科室之成立得依处室业务物之繁重程度视情况划分,处长得视业务繁忙程度提案委员会设立科室。

第九条
捐助者捐助本会可选择本会已立案之项目捐赠,惟捐助者有指定之特殊项目,捐助者须提供意向书及财力证明,经由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计画书,经捐助者赞成通过后,送交基金会备案,即依循资金管理规范办理成立专户办理。
 

第十条
捐助者之捐款,未指定用途者,依本委员会资金管理规范办理。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及所属各处室,除已核定之业务外,如有项目活动,应提报委员会经委员投票赞成后,送交基金会备案。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以委员会为最高之权力机构,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执行长提议召开之。


第十三条
委员之职权如下

一、订立与修改组职章程。
二、决议本会之预算与会务。
三、提案項目或决议其他重大议题。
上项各款之决议内容,需由主任委员及二名委员投票赞成,并送交基金会核定。

第十四条
执行长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本会章程所规定之会务及委员会决议事项。
二、协调整合各处室及统理项目提案。
三、协调各处室事务运作。
四、综理本会事务。

第十五条
委员会所属各级单位权利及责任如下

一、执行所赋予之行政任务。
二、处理委员会交办之业务及项目。
三、依所属单位性质,可提交项目活动。
前项第三款所提之项目活动,应由单位首长核定后,送交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会所属委员及各级成员,如违反本会规章或政府法律条文者,一律开除并须负责一切损失责任及相关刑责。
 

第四章、活动与经费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及所属格及单位活动,如有筹款计画应经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各项活动经费,必要时由直属上级单位补助之,或由参与活动之人员部份赞助或外界补助。
 

第十九条
各项活动应于活动结束后三周内,除提报活动成果外,并根据结算金额、发票、收据等凭证汇整金额后送交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得随时补充规定,并经委员提案委员会决议通过送交基金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