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祥捐助章程

财团法人桃园市隆祥经济发展基金会捐助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定名为「财团法人桃园市隆祥经济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主事务所地址:设于桃园市杨梅区青山三街65巷1弄8号,并得视业务需要,经主管机关核准后,设立分事务所。
 

第三条

本会以办理区域经济发展及促进产业活络,增进经济活力为目的。 办理下列各项目的事业:

一、与国际企业及国内产业资源整合,藉以投资促进及活络区域经济之长期发展。
二、与国际组织机构合作,参与地区发展及协助推展社会福利或捐助()国际组织。
三、与国际企业合作投入资源以促进区域农业、工业、经建、医疗、教育等项目发展。
四、可直接或间接对国内外公益事业进行评估及公益事业合资以及后续管理、服务。
五、与国际组织机构合作或职业公()会及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学术课程及就业证照培训

六、上述接受主管机关指导办理事项。

 

第四条

本会发起人为刘昶纬由蔡美华、萧惠文、陈孟麟、郭吴秀卿、张朝信捐助成立,捐助金额为新台币伍佰万元整,财务伍佰万元折值新台币伍佰万元整,合计基金为新台币伍佰万元整。 
前项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个人、团体继续捐赠补充之。

 

第五条 

本会置董事五人,第一届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后每届之董事由当届董事就热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选举之,但主要捐赠人及各该人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其人数不得超过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一;外国人担任董事者,其人数不得逾董事名额三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均为无给职,如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由董事会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补足原任董事之任期为限。
 

第七条

本会置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互选之,综理全般业务,对外代表法人。
 

第八条

本会置监察人一人,均为无给职,各监察人均得单独行使下列职权:

一、随时调查财团法人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簿册文件,并得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董事会执行业务有违反法令、章程之行为,应即通知董事会停止其行为,并通知市政府。

监察人任期为四年,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会议通过聘任(监察人相互之间、监察人与董事长不得有配偶及三等亲等内亲属关系)

监察人在任期内如因故出缺时,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通过聘任,惟其任期以补足原任监察人之任期为限。

监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董事会应予解聘之:

一、执行职务违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明显之不适任行为。
三、经合格医师证明因疾病,致不能执行职务。
四、受监护、补助或破产宣告。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决确定。但经缓刑宣告或易科罚金者,不再此限。
六、其他经董事会决议认定有违反职务上义务或有不适于监察任职位之行为者。

 

第九条

本会董事、监察人任期届满,董事长未办理改选时,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或由监察人通知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办理之。经通知逾三个月董事长仍不办理者,得呈请主管机关由董事中择一人办理之。

 第十条

董事会之职权:

一、经费之筹措及财产之管理运用。
二、董事之选聘及解聘;董事长之推选及解职。
三、内部组织之制定及管理。
四、业务计划之审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预算、决算之审定。
六、捐助章程变更之拟议。
七、其他重大事项之拟议或决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之决议事项,应有过半数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项之决议,应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董事总额过半数之同意,并报请桃园市政府核准后行之。

一、章程变更之拟议,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条或六十三条之情形者,应先声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二、不动产之购买、处分或设定负担。
三、第十八条之投资计划。
四、董事长及董事之选聘及解聘。
五、法人解散。
 

第十二条

本财团法人之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之,每年至少开会两次,并由董事长为会议主席,董事长未能出席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为会议主席。
董事长未依规定招集会议时,经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书面提出会议目的及招集理由请求招集时,董事长应自受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为招集之通知。逾期于不为招集之通知,得请求之董事送桃园市政府许可,自行招集之,并由请求招集之董事,自行互推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第十三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为限,其代理人数不得超过会议出席人数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本会置执行长一人副执行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秘书助理活动企划协助处理董事会事务,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会议通过聘任之。
 

第十五条

凡因犯罪经法院判决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确定者,不得担任本会董事、监察人及各种职务,得经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本财团法人应依下列规定建立会计制度:

一、会计年度之起以历年制为准。
二、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
三、设置会计簿籍。各种会计簿籍、会计报告及年度预决算资料,除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应于

    年度决算程序办理终了后,至少保存十年。
四、经费收支应有会计凭证。各种凭证,除有关未结会计事项外,应于年度决算程序办理终了后,

    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结算除应依预算科目列报外,另应依年度办理业务活动列载各项活动经费支出。
六、设有附属作业组织者,附属作业组织之会计事项应独立作业,年度所得应列归法人收入统筹运

    用。

 

第十七条

本会最低设立基金五佰万元不得动支。
最低设立基金以外之捐助基金,非经召开董事会议,并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后报经主管机关核定,不得动支;在最低设立基金外之捐助基金,在安全可靠之原则下,经董事会同意在财产总额二分之一额度内,得转为有助增加财源之投资。基金孳息,不得移供第三条所定目的事业以外之用途。
本会会计制度采权责发生制,应设置必要之会计账簿或账册,经费收支须取得合法凭证并详实列帐,以备主管机关随时派员查核。 
前项会计账簿或账册及收支凭证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

 

第十八条

本会最低设立基金五佰万元应定存于金融机构,而各项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机构,如有投资于公、民营机构之债、票、券者,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十九条

本会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拟具年度业务计划书、经费预算书,提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二十条

本会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决算,造具下列书表经董事、监察人联席会议审定后连同会议纪录送请主管机关核备。

一、年度业务执行报告书。
二、决算书。
三、资产负债平衡表。
四、年度经费运用情形概况表。
五、基金收支报告书。
六、财产目录。
七、有执照之专业会计师出具之查核或财务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本会如因故解散时,其剩余财产全部捐赠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报奉主管机关核准并完成法定程序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