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世界和平委員會
組織管理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隆祥經濟發展基金會事業主旨,劉昶緯創會長長期以來積極「提倡綠海互惠經濟」、「建構和合世界家園」與「熊貓和平文化外交」之理念,於基金會體制下,特設立「和合世界和平委員會」 (簡稱:隆祥和委會)。
促進大道世界:
1. 愛護人的生命、關懷人的幸福、維護人的尊嚴為人道平等權利。
2. 促進對權利正義、自由人格的尊嚴、保障自由為人權一律平等。
和合世界宗旨:
1. 人與人相處立場,需有感同身受之同理心境為和合。
2. 處理事務態度,需有換位思考之互助思維為和諧。
3. 對地球的愛護,需有將心比心之付出行動為和平。
世界品牌與形象:
1.品牌:奇瘤熊貓,擔任宣揚世界和平文化任務。
2.品牌:和合文化熊貓,擔任世界和平文化公共外交大使。
3.品牌:微笑熊貓品牌,擔任世界和平文化品牌代言。
和平任務與執行:
1. 配合隆祥經濟發展基金會各系列活動之企劃與執行。
2. 於各國成立和合世界和平分會。
3. 追求人間溫暖.社會和諧.世界和平.吉祥如意.人生順利.平平安安。
第二條:
成立之和合世界和平委員會 (下稱:隆祥和委會) ,全力推動和合世界和平計畫以隆祥及和合資源+各國分會支援,協同與共同為國際和平文化與經濟發展,帶動文化公益合作專案,誠信共用經濟,共推和合世界,和平計畫回饋社會為目的。
第三條:
隆祥和委會,負責審核各國分會所提計畫案,如符合社會大眾利益與基金會宗旨,基金會將提供必要之政策、技術、法律及財務協助及計畫所需資源配套支持,協助各國分會完成其計畫。
第二章、隆祥和委會及理事單位
第四條:
隆祥和委會為本會核心組織五人,其中二名為基金會成員,三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其他依法應有之權利。
第五條:
理事單位:對凡認同隆祥經濟發展基金會和平計畫之官方或非官方組織或集團公司,並經報本隆祥和委會決議通過後,送交基金會董事決議,均可聘任並加入和合世界和平委員會之理事單位擔任和平委員一職。
第六條:取消和平委員身分
喪失會員資格情形如下:
‧ 將書面通知送達和委會。
‧ 經隆祥和委會提出,由三分之二(2/3)多數委員通過申明予以撤職。
第七條:離撤職會員之權利
離撤職會員及其繼承人,均無權追討基金會或隆祥和委會之財產之追索。
第八條:
隆祥和合委員及聘任成員以及和平委員,都有遵守隆祥和委會管理章程及基金會宗旨、履行決議案、出席各種會內之會議、及擔任本會推派之職務等權利及義務。
第三章、權利義務
第九條:
主席一人及副主席二人由五名委員票選三名出任、並外聘執行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秘書,執行長及秘書長以及秘書須經委員推薦並由隆祥和合委員會審核通過並送交基金會備案後任命之。
第十條:
設立各國分會需有設立計畫書,計畫書內容包含:主要功能、業務內容、重要人事、經費來源、未來展望等,應將計畫案送交由本會審核通過,並交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始可推行。
第十一條:
所有委員皆為無給職,任期皆為三年。執行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秘書,於本會有收入後於已發薪支。
第十二條:
本會以隆祥和委會為最高之權力機構,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由執行長提議召開之。
第十三條:
委員之職權如下
1.訂立與修改組職管理章程。
2.決議本會之預算與會務。
3.提案或決議其他重大議題。
4.上述各條款之決議內容,須由三名委員同意始可通過。
第十四條:
執行長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及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2.協調整合各研究所之提案。
3.協調各分會之事務運作。
4.對外代表本會。
5.綜理本會事務。
第十五條:
本會所屬委員及各級成員、如違反本會規章或政府法律條文者,一律開除並負責一切損失責任及相關刑責。
第四章、財務經濟預算來源
第十六:經濟來源
由上述第一條世界品牌與形象商標或動畫電影或其他基金會,公共機構,集團公司或非官方組織捐助及補助款做為經濟來源。
第十七:隆祥和委會帳戶
本隆祥和委會為隆祥經濟發展基金會附屬機構,基金會將提供依本銀行帳簿作為和委會基本開銷專用。和合世界(和平)及(公益)發展基金,以區塊鏈技術作為資料公開,隆祥和委會開支及發展基金資料將委由給會計師歸納整理並公開帳款。
第十八:和委會解散
解散之清盤將由隆祥和委會主辦,特別大會提案,唯有基金會可決定解散與否。
第十九:聯合國登記
基礎法律檔,爭取將向聯合國非官方組織辦理登記備案,成為合法非官方組織。
第五章、活動與經費
第二十條:
本會、分會、活動以自行籌畫、籌款並報備由委員會批示。
第二十一條:
各項活動經費,必要時由直屬上級單位補助之,由參與活動之人員部份贊助或外界捐助。
第二十二條:
各項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周內,除提報活動成果外,並根據發票、收據等憑證彙整後結算。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各分會加入成員皆須由隆祥和委會審核通過,方可生效並將各成員學經歷建立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上述各章節條款皆依基金會及隆祥和委會章程內容為基礎,本會、各分會行為不得抵觸。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並由隆祥和委會決議通過後實施。